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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標志桿方式一:位置要求
在車輛和行人容易發現和識別行駛方向的地方設置道路交通標志。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道路右側、道路分隔物(隔離設施)或行車道上方。當道路右側沒有條件時,可以在道路左側設置單格式道路。
交通標志桿方式二:角度要求
1.當道路交通標志采用柱式或型結構時,對駕駛員應盡量減少招牌的眩光。指示牌面應與道路中心線垂直或成一定角度:禁止和指示標志為0 - 45度,指示和警告標志為0 - 10度。
2. 當道路交通標志采用懸臂、入口或附屬結構時,標志面與道路縱斷面之間的高程角應為02 ~ 15度
交通標志桿方式三:高度的要求
1.道路交通標志采用立柱或附屬結構時,其內緣距路緣不得小于25厘米;下邊緣高度應大于200厘米或小于80厘米,非行人區域不受限制。
2. 當交通標志為懸臂式或門架式時,標志下沿距路面的高度應大于5米。其他道路設施的附著物,應當不低于附著物的凈高。
交通標志桿方式四:其他需求
1. 有很多符號需要設置在同一個位置,可以通過組合符號來解決。
2.標志放置在標志柱上,應當按照警告、禁止、指示的先后順序,先上后下,然后左,再右。減速標志、禁止超車標志、主要道路先行標志、停車讓路標志、減速讓路標志、前方會車標志、通行標志應分別設置。當條件被限制且不能單獨設置時,一個標志牌上最多只能有兩種類型
3.柱式與附屬標志桿之間的距離應大于30米,懸臂式與龍門式之間的距離應大于80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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